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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发表时间: 2024-10-02 04:25:24 来源:噪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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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8-08-17 15:48 来源:贵港市环保局 作者:贵港市环保局
平南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初稿已基本完成编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以便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平南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铅锌矿项目厂区位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利用平南县仁华矿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平南县鑫隆锰业有限公司)的废弃厂房重建后进行生产项目建设规模为处理铅锌原矿石1000t/d,工艺采用铅浮选-锌浮选优先浮选流程,产品为铅精矿和锌精矿。主要建设内容有粗碎车间、中细碎车间、筛分车间、粉矿仓、磨浮车间、精矿脱水车间(包括铅精矿浓密机、锌精矿浓密机)、尾矿脱水车间、尾矿浓密机等。
项目区域设置的5个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的SO2、NO2、TSP、PM10和臭气浓度的监测值均达到有关标准要求。项目区域设置的3个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也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无超标现象。地下水(饮用水)监测点的地下水水质指标除部分因子的耗氧量、粪大肠杆菌及亚硝酸盐的存在少量超标外,其他因子均满足《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厂界区域各监测点昼、夜间监测值也分别满足《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2类标准与4a类标准。项目区域设置的2个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的镉、汞、砷、铜、铅、铬、锌的监测值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标准要求。
评价区域由于长期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已很少有大型野生动物出没。根据现场调查和访问当地村民,区域内野生动物主要以常见的昆虫类、鸟类、啮类为主,无大型野生动物。项目范围内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珍惜动物分布。
项目在破碎、筛分和粉矿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的要求。经预测,正常排放情况下,PM10污染物在下风向的浓度均能够达到《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二级标准;原矿堆场无组织排放的TSP污染物浓度《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二级标准。因此,本项目的废气正常排放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本项目的主要水污染源包括选矿废水、生活垃圾污水。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能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5466-2010)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可回用于选矿生产,选矿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后排入北面农灌渠,排放的水质污染物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要求,作为农田灌溉用水。选矿废水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不直接排往地表水体,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实施过程中选矿废水会通过土岩体的孔隙与裂隙下渗会污染周边地下水。各废水池均进行防雨防渗,厂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同时对选矿厂工业场地采取雨污分流环保措施。经采取工程措施后可有很大效果预防地下水污染,项目选矿厂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在采取噪声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类规定要求,敏感点雁村和洋城塘的噪声预测值均能满足《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2类标准。
回水处理系统污泥定期清理,与尾矿一起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成分和原矿相同,作为原料回收利用;选药剂包装袋、桶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卖给废品回收企业;废机油属于,收集后储放在危废专用的铁桶内,暂存在机修车间设置的危废暂存区内,定期委托资质的单位处置。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施工废气通过采取洒水、设置施工围栏、对物料堆场采取遮盖、采取密闭化运输等措施能够获得有效控制;施工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灌;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洋城塘和雁村,夜间施工噪声将不可避免的对其产生影响,通过采取使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北京时间22:00~次日早晨06:00)施工,设置隔音挡板的措施,可减轻建设期间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施工固废通过分类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可外售的部分按照市政要求妥善弃置消纳。
粗碎车间、中细碎车间、筛分车间的设备及卸投料口等产尘点设置局部密闭罩,负压抽至脉冲清灰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气体分别经车间配套的15m高排气筒排放。粉矿仓密闭,矿仓顶选用仓顶袋式除尘器,净化后气体经矿仓仓顶排气口(17m)排放。
原矿堆存于原矿堆场内,原矿堆场上设顶棚,地面硬化,风力扬尘较小,装卸料处采用微雾抑尘减少扬尘;运输车辆要搞好车辆外部清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对厂区路段易扬尘路段定期洒水,对进厂道路进行绿化,经以上措施治理后,无组织粉尘可以得到一定效果的控制,在技术上可行。
项目选矿车间采用封闭式厂房,车间设置避风天窗自然通风,浮选的操作层设置隔栅走道,下部设置送新风系统,保证车间的通风换气,浮选机采用加盖挡板等措施来减少药剂气味扩散。
本工程选矿工艺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COD、Pb、Zn、As及其他金属污染物。废水流入厂区回水处理系统调节池混合后,采用絮凝-高效斜板沉淀器-过滤的处理措施,废水经处理后用泵扬送至选厂西边出水回水池进行存放,选厂西边回水池通过泵扬送至选厂东南侧原有高位回水池,再通过厂区生产回水管网送至各生产回水用水点。
项目生活垃圾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后排入项目北面农灌渠。
对各个可能对地下水产生一定的影响的设施地基采取防渗漏处理解决措施,加强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管理,全过程控制各种有害材料、产品泄露,按时进行检查污染源项地下水保护设施,发现有污染物泄漏或渗漏,采取清理污染物或修补漏洞(缝)等补救措施。
根据厂址各污染物存贮建筑物可能泄漏至地下或地面区域的污染物的性质、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和建筑物的构筑方式,将建设项目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简单防渗区,防止厂区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渗漏污染地下水环境。
重点防渗区最重要的包含危险废物暂存区、回水处理系统、回用水池、精矿脱水车间内的铅精矿事故池和锌精矿事故池、精矿仓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尾矿堆场。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为防渗需达到地面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K≤1×10-10cm/s。
一般防渗区包括药剂贮存区、各浓密池、精矿仓、原矿堆场。各区域底部及四周设置采取防渗,防渗层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简单防渗区不会对地下水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的区域。最重要的包含其他生产车间、办公综合楼等为简单防渗。简单防渗区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如对破碎机、球磨机等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与地基应避免制成刚性连接,采用隔振器或自行设置隔振装置来实现弹性连接;对在高噪声环境工作的人员配备听力保护设施,如耳塞、耳罩和头盔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应减速慢行、禁鸣喇叭等村屯敏感点的影响。
尾砂经带式过滤机进行渣水分离后堆放于尾矿堆场,定期外售给水泥厂、沙砖厂为建筑原材料。拟接收的水泥厂、沙砖厂完全可收纳本项目产生的尾砂量,若碰上某一个或者几个厂临时检修,尾矿可外售给余下正常生产的企业,或暂时存放在尾矿临时堆场内。
布袋除尘器收尘为原是矿粉,将直接回到浮选生产线;浮选药剂包装袋、桶属于一般废物,收集、暂存后,将定期外卖给废品回收企业。
机械设备(如球磨机、装载机等)的维护、维修过程可能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储放在危废专用的铁桶内,暂存在机修车间设置的危废暂存区内,定期委托资质的单位处置。
平南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铅锌矿项目厂区位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利用平南县仁华矿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平南县鑫隆锰业有限公司)的废弃厂房重建后进行生产项目建设规模为处理铅锌原矿石1000t/d,工艺采用铅浮选-锌浮选优先浮选流程,产品为铅精矿和锌精矿。主要建设内容有粗碎车间、中细碎车间、筛分车间、粉矿仓、磨浮车间、精矿脱水车间(包括铅精矿浓密机、锌精矿浓密机)、尾矿脱水车间、尾矿浓密机等。
项目的建设将不可避免的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声环境质量等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标准对项目会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和评价,当采取除尘措施后项目大气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固废得到合理处置,环境风险事故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属于可接受水平。建筑设计企业做好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影响可接受。
主要征求项目评价范围内,特别是项目附近近距离居民或单位人员对本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意见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公众可以以填写本跟踪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向建筑设计企业和环评单位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能够最终靠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该建设项目和本评价工作的建议。公众发表意见请尽量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根据自身的需求反馈,必要时进行回访。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谢谢合作!